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單年度環境教育之戶外學習時數取得方式,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1.時數需為環境部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核發。
2.單位可自行開設活動並核發時數,惟辦理地點須位於已認證通過之設施場所。
*設施場所的名單,請參考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PlaceQ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