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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學習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單年度環境教育之戶外學習時數取得方式,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1.時數需為環境部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核發。

2.單位可自行開設活動並核發時數,惟辦理地點須位於已認證通過之設施場所。

*設施場所的名單,請參考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PlaceQ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