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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相關問題

1、員工的定義為何?

1、員工的定義為何?

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即為《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員工、教師,其中若符合《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者:「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2、幼兒園之員工、教師、學生是否適用環境教育?

2、幼兒園之員工、教師、學生是否適用環境教育?

依據教育部之定義,幼稚園為學前教育機構,非屬學校性質,因此不適用環境教育法中有關學校之相關規定。但公立幼兒園係屬於政府(或國民小學)單位之一,故其所屬員工及教師應適用《環境教育法》第19條之規定,每年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其環境教育計畫及時數之提報,應由其所屬之提報單位(教育部、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國民小學)一併辦理。

3、替代役需要提報嗎?由哪一個單位負責?

3、替代役需要提報嗎?由哪一個單位負責?

替代役係由內政部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並未投保軍人保險,不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稱之員工,故不強制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4、外籍教師、外籍勞工需要提報嗎?

4、外籍教師、外籍勞工需要提報嗎?

依《環境教育法》第4條規定:「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又依《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故外籍教師及勞工,如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僅有外國國籍者,雖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仍不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稱之員工,故不強制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5、代課老師、鐘點老師需要提報嗎?

5、代課老師、鐘點老師需要提報嗎?

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若兼任教師係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者,應納入該校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若符合《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者:「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兼任老師如於當年度至多個學校授課,每校授課時間皆滿90日,應算入當年度最後一個授課滿90日學校(且當年12月31日仍在職者)之教師數。

6、員工由A機關離職後到B機關服務,且都待滿90日,則該由哪一機關為其提報?

6、員工由A機關離職後到B機關服務,且都待滿90日,則該由哪一機關為其提報?

應算入當年度最後任職之提報單位(且當年12月31日仍在職者)之員工數,由該提報單位為其提報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如該員工曾在A機關完成部份時數,可請A機關協助登錄時數或將學習記錄資料交由B機關,由B機關負責提報。

7、員工是否還需填寫個資同意書?

7、員工是否還需填寫個資同意書?

依《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提報單位對所屬員工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故不需填寫個資同意書。

8、員工是否一定要提供個資?

8、員工是否一定要提供個資?

依《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故應提供員工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9、廚工、臨時工需要提報學習成果嗎?

9、廚工、臨時工需要提報學習成果嗎?

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即為《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員工、教師,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10、環境教育法稱「環境」的涵蓋範圍有哪些?對於施行環境教育的範圍是有規定嗎?

10、環境教育法稱「環境」的涵蓋範圍有哪些?對於施行環境教育的範圍是有規定嗎?

《環境基本法》第2條第1項對「環境」的定義,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而環境教育範圍包含各級學校或社教機構的環境教育、戶外環境教育、環境傳播、企業環境訓練,社群共同環境學習等。

11、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應如何處理?

11、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應如何處理?

環境教育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的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進行網路提報,而非要求個人提報,因此各機關(構)、學校應自行訂定獎懲及年終考核機制,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權責處理,俾利本法能順利執行。

12、如果以演講形式辦理環境教育,擔任演講者是否一定要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2、如果以演講形式辦理環境教育,擔任演講者是否一定要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環境教育法並無規定演講者一定要先經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才能演講,但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會將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經其書面同意後,將相關個人資料放置於網路上提供社會各界查詢,辦理之機關可視其演講主題,尋找適當之人員前往擔任講師。

13、是否能自辦環境教育?如果委辦,是否一定要委託經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13、是否能自辦環境教育?如果委辦,是否一定要委託經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各機關可將這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規劃併入機關組織學習計畫或機關員工終身學習計畫,依據機關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自行辦理;另依據環境教育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若要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二項工作,方要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而第19條規定辦理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非屬上述2項工作,因此各機關如要委託給其他機構辦理,本法並未規定限制條件。

14、環境部有沒有規定必修的課程?所有的內容都要經環境部事先審查嗎?

14、環境部有沒有規定必修的課程?所有的內容都要經環境部事先審查嗎?

《環境教育法》第3條明定,環境教育係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因此只要符合這樣的精神的課程,就是達到本法第19條之規定,沒有限制形式,也沒有規定要事先送本部審查。本部相信每個政府機關(構)、學校都會依據其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妥適規劃、善用資源及發揮創意,共同為環境教育而努力。

1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有師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何大專院校師生不用?

1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有師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何大專院校師生不用?

由於《環境教育法》第19條係強制性之規定並訂有罰則,依憲法保障大學自主精神,因此並未將大專院校納入強制性之規定,未來大專院校會自行規劃辦理相關環境教育,本署及教育部亦藉由各種獎勵、輔導等措施,協助大專院校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16、學生掃地、淨灘、巡檢髒亂點是不是環境教育法第19條涵蓋的4小時環境教育?

16、學生掃地、淨灘、巡檢髒亂點是不是環境教育法第19條涵蓋的4小時環境教育?

(一)首先我們必須先釐清何謂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第3條明定:「環境教育係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有關教育的方法有非常多種管道,在環境教育法第19條亦規定可以採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三)因此問題的重點不是在於掃地、淨灘、巡檢髒亂點是不是屬於環境教育的類型,而是老師在規劃時有沒有依據環境教育法第3條的精神來執行這些事項,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只是勞動服務而非環境教育。
(四)綜合以上的分析,環境教育是一項專業,而不是單純的舉辦活動而已,因此各機關、學校的環境教育人員都應該持續的進修、研習,增加自己的專業能力,規劃出寓教於樂且有豐富內涵之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

17、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或請長假之人員及自學方案之學生要列入名冊嗎?

17、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或請長假之人員及自學方案之學生要列入名冊嗎?

(一)依《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提報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對於得排除適用之情形,已有明確規範。
(二)若留職停薪人員(如﹔育嬰假、恃親假、進修、借調等並非本人不能上課之情形)係由該單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且當年度工作滿90日者,仍應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完成環境教育時數。
(三)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即個人、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係屬於學校或縣市政府,應由其學籍所屬之單位一併提報。
(四)如有其他特殊原因者,應由提報單位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18、環境教育計畫及時數提報時須上傳參加對象名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18、環境教育計畫及時數提報時須上傳參加對象名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落實執行前揭規定,及協助各提報單位有效掌握執行狀況,故請各單位提供員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等資料,並以該員工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末四碼加上員工姓名與服務單位機關代碼做為身分識別之方式(僅依靠其中兩項資料仍有可能重複),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可確認是否為《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第7條所稱之員工、教師,及是否應計入當年度環境教育時數之提報人數。前述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二)本部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所建置之應用系統皆遵循嚴格之資安政策,除網頁上證號採隱碼保護外,帳號亦具有權限管理,無法跨帳號存取資料,個人資料部分皆進行編碼後再存入資料庫。本系統建置於政府網際服務網(GSN-IDC)共構機房,實體環境有24小時監控及人員管制機制,並有適當之資安防護措施。針對本案之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等作業過程所涉及人員(包含受託開發系統之承商人員),則需依相關法規及合約善盡保密及保護資料之責任。
(三)本部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建置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提供全國各單位提報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及時數,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各單位確實依規定辦理提報。

1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何查詢以及更新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1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何查詢以及更新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填寫及修正方式:登入【「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學校帳號】>【單位基本資料】>【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有】>【新增人員】>【查詢】>【輸入證號的數字部分】>【查詢】>【選擇】>【更新】

查詢認證方式:
*國家環境研究院:證書效期已經超過查詢當天日期,查不到資料。https://neecs.moenv.gov.tw/Home/LecturerQry
*教育部:證書效期已經超過查詢當天日期、申請時填寫不公開者,皆查不到資料。
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gs2/ee/authlist.aspx